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8]12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7〕8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依法治种,规范种子市场管理,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政企分开,强化职能,明确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种子管理体系,稳定种子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通过产权改革,加快种子企业改制、改组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加强管理,规范市场准入,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以完善种子管理体系为主,乌鲁木齐县、米东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实行政企分开。乌鲁木齐县、米东区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