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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8]10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我市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需求,建立和规范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制度,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乌鲁木齐市农村常住户口中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五保户;
  (二)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等特殊优抚对象;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其他农村特困家庭成员。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医疗救助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市定点济困医疗机构的认定、监督管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医疗救助协调领导小组集中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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