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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8]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将农用地擅自转为建设用地,违法违规使用农村建设用地的情况,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给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此,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和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全面掌握《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自觉服从国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切实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已经制定出台的规定,凡与《通知》规定不相符的必须立即予以废止,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土地。
  二、明确界限,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行为
  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必须严格限定在以下范围: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乡镇企业使用农村建设用地;二是农村村民修建住宅使用建设用地。三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使用建设用地。以上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除以上三类用地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因非农建设需要使片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上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三、落实责任,共同维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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