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长江、嘉陵江都市区沿江段及其上游严格限制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等工业项目,禁止建设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内环线以内禁止建设燃煤项目,内环线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区域禁止建设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都市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区域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十一)“一小时经济圈”内的工业项目应符合下列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要求。
1.都市区内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6.9千克、氨氮不高于1千克。其中,高新区、经开区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3.5千克、氨氮不高于0.5千克。
2.万盛区、双桥区、永川区(非沿江地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和南川区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2.6千克、氨氮不高于0.4千克,废气中的二氧化硫不高于48.6千克、烟尘不高于 12.6千克。永川区内废水排放去向为长江的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19.5千克、氨氮不高于2.9千克。
3.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和合川区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19.5千克、氨氮不高于2.9千克,废气中的二氧化硫不高于30.9千克、烟尘不高于7.5千克。
(十二)梁平县和垫江县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2.6千克、氨氮不高于0.4千克。
未列入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不执行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
三、管理与实施
(十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有关区域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时,其中涉及工业项目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规划,环保部门不得同意通过规划环评审查,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国土部门不得供应用地。
(十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规划等部门应建立工业项目前期论证会商制度,与环保部门共同做好重大工业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论证工作,确保项目符合本规定。
(十五)建设单位在开展工业项目前期工作时,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对明显不符合本规定的工业项目,环保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调整建设内容或选址。
(十六)建设单位在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说明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并就项目能达到的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效率水平做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