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8]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一、总则
  (一)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及其有关管理活动,编制涉及工业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条件
  (四)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我市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五)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一小时经济圈”内工业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平。
  (六)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工业项目。
  (七)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排污量的工业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流域和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九)存在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必须配套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