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本年度安置的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并抄送市水利局;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水利局牵头初审后,由市政府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条 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将国家审批的年度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下达给移民安置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县(自治县)按照下达的年度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开展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搬迁人口核定登记
第十一条 搬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内安置的移民(含市外迁入的),由接收安置区县(自治县)负责核定登记;市外安置的移民,由接受安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核定登记。移民迁出区县(自治县)应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迁移民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去向逐一填列上报。
第十二条 以国家或市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为依据,对农业安置的搬迁移民进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第十三条 搬迁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应当以搬迁安置销号协议、上地承包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农利移民户籍证叫材料为依据。
第十四条 搬迁移民人口核定登记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以村(社)为单位定点开展人口核定凳记工作。
(二)人口核定凳记前,区县(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机构应将水库移民搬辽安置情况、人口核定凳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对跨区县(自治县)安置的搬迁移民,由迁出区县(自冶县)的移民后期扶持主管部门编制花名册,函告安置区县(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主管部门开展人口核定登记。
(三)原迁移民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搬迁安置销号协议和土地承包证明等材料向人口核定凳记工作组申报凳记。
(四)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以移民户为单位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水库名称,移民迁出、迁入地所在乡镇、村、社(组)名称,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户口簿编号、与户主的关系、搬迁时间等,由移民户主签章确认,并经工作组成员、安置移民的社(组)长、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章认可。
(五)以安置地乡镇、村、社(组)为单位汇总搬迁移民人口花名册,在乡镇、村、社(组)三级同时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