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重庆市境内安置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口核定登记中的组织协调,市水利局负责承担相应工作。
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新建大中型水库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国家或市级审批(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搬迁移民人数和生产安置人数)、实际完成安置情况等相关资料是人口核定登记的依据。
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第二章 人口核定登记、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由项目法人会同负责征地移民安置的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分次完成批准移民安置规划的20%以上工作量(大型工程除外)的,项目法人于每年的10月下旬向区县(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主管部门申请开展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凳记,同时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水利局。项目法人申请内容包括:水库名称、当年搬迁的移民人数、移民安置和工程征地等。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文件规定开展人口核定登记。
第八条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实行分年核定登记、申报,于每年1 1月核定登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