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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8]5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核定凳记上报工作:
  一、核定登记时段。本行政区域内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并已动工的新建人中型水库,对截至2007年12月31日已征地搬迁安置、应纳入后期扶持的农村移民和生产安置人口进行核定凳记。
  二、上报时间。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移民函[2008]53号)要求,请有关区县(自治县)于2008年3月20日前,按照本《细则》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应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和生产安置人口核定登记成果资料,报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联 系 人:雷 茜
  联系电话:89187585 89187592(传真)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 7 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 006]1 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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