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州长
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
州商务局局长
州公安局局长
州安监局局长
州商务局、州公安局、州安监局、州经委、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环保局、州民政局、州电信、移动公司、州政府新闻办、州保险公司等为成员组成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物资、器材,组织指挥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县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急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汇总救援信息并向州政府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行动。
州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商务局分管局长担任。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州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改、实施、演练、培训工作,修订完善相应的配套文书,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以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上呈下达工作;配合省、市(州)和相关单位建立应急合作,实施跨地区应急联动;承担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州商务局:贯彻国家及省、州人民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本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将事故和应急救援等重要信息向省国防科工办、州人民政府和生产销售企业应急机构传递;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贯彻国家及省、州人民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各县市公安机关对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及人员培训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将事故和应急救援等重要信息向省公安厅、州人民政府和使用单位应急机构传递;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