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跨越工程优势企业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工业跨越工程优势企业评比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2月29日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工业跨越工程优势企业评比奖励办法
为尽快形成一批竞争实力强、带动作用大、比较优势突出的大型企业集团,促进工业结构加快调整,实现我市工业经济跨越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项与受奖条件
第一条 受奖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纳税和按规定交纳各项非税收入;
(二)完成与省、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
(三)按规定参加并及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四)无重大人身设备安全生产事故,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环境保护达标且无重大环境事故发生;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条 考核依据:市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提供的数据,包括销售收入、利润及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投资额等指标及企业有关凭证。
第三条 考核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综合奖
1.评选资格:增幅: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下的企业,其当年销售收入增幅达到25%及以上;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其当年销售收入增幅达到20%及以上;
规模:考核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市属企业与销售收入达到6亿元以上的县(市)、区企业;
贡献: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企业当年不发生亏损。
2.评选指标:实现销售收入及其增幅、利润总额及其增幅、当年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征后返还部分)及其增幅。
满分100分,销售收入及其增幅、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其增幅、利润总额及其增幅,权重分别为0.25、0.35、0.13、0.17、0.04、0.06。单项分值计算公式:
单项分值=(101-名次)×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