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工作职责。
州供销社负责对承储企业的考察确定和日常监管,对储备化肥品种、数量的日常统计上报,按季度向州政府分管州长报告化肥储备情况,并配合部门搞好州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等。
州财政局负责将州政府批准确定的化肥储备数量的有关贴息额、包干综合运杂费仓储费等费用,直接拨付到州政府确定的州供销社指定的专用帐户,同时对承储企业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州农业局负责农业用肥和灾情的监测预报,加强化肥使用科普宣传和农业执法工作。
州物价局负责核定储备化肥成本结构、出库价格及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州农发行按相关政策和农发行信贷管理办法,负责化肥储备专项政策性资金贷款的核定、投放和管理,对承储企业财务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五、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化肥储备计划、农资供应政策、化肥储备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确保化肥储备资金、商品的安全和保值。
(三)必须做到“三专”(专人、专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四)实行总量稳定、确保质量的动态储备管理制度,化肥储备要与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在承储期内,承储企业必须采取正常滚动销售方式,以确保储备尿素的质量和应急救灾用肥需求量。
(五)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州政府和管理部门的储备要求搞好储备工作。在储备期内,政府和部门需要动用储备化肥时,承储企业必须保证调供及时、足量。
(六)储备化肥按州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出库销售,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六、储备化肥使用
(一)在化肥储备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州政府分管州长批准后可正式动用储备化肥:
1.州内发生重大灾情时。
2.需要动用化肥储备的其它情况。
(二)储备化肥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
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经物价部门审定,原则上不低于经营成本。若遇重大灾情需要动用储备化肥,经政府批准,销售过程中如出现低于经营成本的差价损失,由政府给予弥补。
七、化肥储备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化肥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州政府批准下达的储备尿素数量,向州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含企业自筹资金等),财政全额贴息。
(二)承储企业对储备化肥应进行动态管理,并由州供销社、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共同监督。如因储备企业轮换不及时造成化肥过期变质、有效含量降低等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