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制含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与例外]
市本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70%以上且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制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前款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以及以政府信用担保的统借统还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具体适用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
(5)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