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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发改委《关于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基本内容及我州开展CDM项目的建议》的通知


  四、我国CDM的申报及管理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以37号令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就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实施程序及收益分配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有七条:一是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二是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三是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四是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五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六是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七是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

  (二)管理和实施机构。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下设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为组长单位,外交部为副组长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农业部为成员单位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其下设一个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省级和省级以下发展改革部门无权审批CDM项目。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CDM项目申请。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

  (三)项目实施程序。
  1.CDM项目申报审批流程
  2.CDM操作项目流程
  前期开发:
  (1)项目前期分析
  确定企业有哪些项目符合CDM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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