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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发改委《关于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基本内容及我州开展CDM项目的建议》的通知

CDM项目的参与资格
  发展中国家参与CDM合作首先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1.已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已经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
  发达国家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需要满足的条件相对较多:
  1.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已经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
  3.计算和记录了议定书为其规定的分配数量;
  4.设置了一个估算其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源的清除的国家体系;
  5.设立了一个国家登记系统;
  6.每年均提交了所要求的最近期的年度排放清单;
  7.提交了有关分配数量的补充信息,并据此对分配数量进行了调整。

  三、CDM的巨大商机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专家、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俊峰的介绍:清洁发展机制的一个项目能够帮助企业拿到大约几百万欧元的额外资金支持,大大降低企业开发项目的融资风险,提高利润率。

  我国每年批准的CDM项目约500个左右。截止2008年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共批准了1067个CDM项目,其中凉山州有7个(甘洛县的国合1.5万千瓦水电项目和开建桥4.8万千瓦水电项目;会东县的岩坝打捆2.06万千瓦水电项目;盐源县的巴基河一级径流式1万千瓦水电项目;普格县英雄坡二级5.6万千瓦水电站项目;越西县的大岩1.2万千瓦水电项目;越西县茶园二级2万千瓦水电站项目)。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温室气体减排指标至少要延续到2012年。据此推算,即使保守地估计,此类项目也可以给中国企业带来至少数十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机会。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下称“CO2”)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最终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其他两种温室气体减排灵活机制分别是“联合履约机制(JI)”和“排放交易机制(ET)”,因其主要涉及发达国家间的合作,和中国企业没有直接联系。

  《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CDM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项目或者吸收CO2的造林项目。CDM下获得的减排单位是“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据报道,发达国家为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在2008-2012年的5年时间里,每年将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约2亿-4亿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这将需要开展大量的CDM项目才能够满足需要。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中国将可以提供世界清洁发展机制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约合1亿-2亿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这也将给中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清华大学清洁发展机制研究小组的研究表明,预计2010年CDM项目将会使得外国投资净增加39.44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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