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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发改委《关于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基本内容及我州开展CDM项目的建议》的通知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是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不在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之列。

  二是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是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此种方式即为清洁发展机制(CDM)。

  四是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二、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CDM)?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见《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
  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
  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 2.能源分配 3.能源需求 4.制造业 5.化工行业 6.建筑行业 7.交通运输业 8.矿产品 9.金属生产 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 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 12.溶剂的使用 13.废物处置 14.造林和再造林 15.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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