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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2012年林业生态建设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八)林业产业工程23.01万亩,包括用材林及工业原料林、经济林、园林绿化苗木花卉。2008年2.40万亩,2009-2012年分别按总任务的20%、25%、25%、15%进行。
  各县(市)、区年度具体任务详见附件。
  二、效能监察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县(市)、区长和主管副县(市、区)长,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农林)局、各乡(镇、办)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及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任务完成情况。即:2008-2012年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八大林业工程相应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按时完成了目标任务。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亚周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宗怀川、市纪委常委牛晓辉、市林业局副局长阎玉信担任,成员有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元小林、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副主任马春保、市林业局植树造林科科长李健吾。
  五、检查验收
  实行日常督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由市林业局组织人员对各责任单位阶段性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市效能监察组。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效能监察组将组织人员进行重点督查。
  (二)2008-2012年每年的四月中旬,市效能监察组对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八大林业工程年度造林完成率进行检查验收。
  (三)2008-2012年每年的六月中旬,市效能监察组对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八大林业工程年度造林成活率进行检查验收。
  (四)2008-2012年每年十一月初,市效能监察组对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八大林业工程年度造林保存率进行检查验收。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督查、检查验收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3〕16号)之规定,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在工作中出现过错及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及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并核减单位下年度造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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