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领取、递交的起、止时间、地点以及具体联系人必须明确、具体。标书领取和递交情况的记载应作为招标采购单位采购文件的一项必要内容记入采购档案。
(二)招标文件编制:应当根据《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采购人需求,依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货物类范本(暂行)》等规定进行编制。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中载明,并不得在开标前和评标过程中进行任何细化和更改。
(三)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应在重庆市财政局组织建立并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在开标前半天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指定一人在财政部门监督抽取。
(四)接受投标及组织开标: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投标登记并收取投标文件;
2、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开标并介绍参与开标的相关单位、人员和采购项目情况;
3、投标人代表或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4、采购代理机构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5、投标人对开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五)组织评标:
1、对评审专家进行身份确认;
2、宣读评标纪律;
3、推选评标小组组长;
4、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5、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
6、评审及询标;
7、评标小组成员打分及汇总;
8、评标小组编写、提交评标报告。
上述程序应当在相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六)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对待投标供应商的询问及质疑,并按规定做出答复。
(八)合同签订: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协助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九)履约验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代理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十)档案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重庆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财采购[2006]19号)的要求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