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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等。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本市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接受重庆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非本市认定的代理机构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前,应当到重庆市财政局备案并由重庆市财政局予以公告。

第二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不受地区和区域的限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二)对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获知的依法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三)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代理机构工作程序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原则上应进行网上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一)信息发布:政府采购项目,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应将技术参数、供应商资质条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qgp.gov.cn)上进行公示,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经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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