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采购[2007]40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法制办已按照《
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第168号政府令)有关规定完成了对《暂行办法》的审查,并准予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07]37 号),现正式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四日
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其中:甲级代理机构的资格由财政部认定,乙级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批和确认。
第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