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秀山“10·21”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7]14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渝办发[2007]243号)精神,开展拉网式排查、地毯式搜索、铁腕式整治,做到不漏一个企业,不漏一个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小留一个安全隐患。
(二)加大宣传,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意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系列报道、以案说法、公益广告和主题宣传周(月)等方式,广泛宣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使有关法律政策和安全防范知识家喻户晓。要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存储、运输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格监管,落实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商贸、公安等部门要督促涉爆单位进一步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落实涉爆单位法人代表安全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逐一落实储存仓库的人防、技防、物防措施,严密使用环节的领用、配送、清退、登记制度,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人,把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大力推进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格规范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和炸药打码工作,强化对爆炸物晶的流向监控,以确保对民爆物品流向管理监控到位。
(四)加强督查,严格追究涉爆安全监管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凡因监管措施不到位,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整改,出现民爆物品流失、被盗,特别是发生爆炸事故、案件的,除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外,按照责任追究“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