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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整治爆破作业单位
  抓好爆破施工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查,规范民爆物品使用环节安全管理秩序。严格按照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审查审批爆破作业单位购买、使用民爆物品,加强对民爆物品使用环节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在各种敏感时期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等事故、案件,确保民爆物品不流失不爆炸。一是进行爆破作业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二是严格爆破施工方案审批;三是抓好爆破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配备专职施工现场安全督员,负责监督民爆器材保管、领用、登记、使用、清退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单位转借转让、私自存放民爆器材。
  (五)整治民爆物品储存仓库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储存仓库要按照《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 2007)、《爆破安全程》(GB6722— 2003)等有关规定、规范逐一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内外部安全距离、防火、防雷、防盗等情况:涉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值班守卫制度落实和民爆物品发放、领用和清退、登记的情况;库房保管人员和押运人员持证上岗、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穿戴情况:库房超理储存危险品和过期、变质、不同性质同库储存危险品以及已出库已经拆箱(盒)又回库存放民爆物品的情况。
  (六)严格煤矿民爆物品的规范用药
  严格对煤矿使用炸药品种的安全管理,禁止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民爆物品。一是要立即对煤矿原使用的民爆物品进行清理,清退或销毁不符合要求的民爆物品;二是要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民爆物品的购运手续。对煤矿井下(包括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工程)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低瓦斯矿井岩石掘进工作面,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以及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分别使用不同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五、工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确保整治任务的完成,对本行政区域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全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商委,电话/传真:63850390/63851960)负责衔接和协调有关工作。市公安局,市商委,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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