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锦州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扎实推进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根据《辽宁省关于印发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综治办发〔2008〕11号),我市决定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法律武器,从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锦州的高度出发,深入开展打击传销执法活动。
2.工作目标
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在全市创建一批“无传销社区(村)”,通过以点带面,实现2008年基本无传销市的工作目标。
二、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锦州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刘 洋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张树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李尚杰 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毕启忠 市工商局副局长
崔兴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 荣 市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三、职责分工
1.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议方案及协调综合,并对创建活动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