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应用与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教学、经营、使用计算机以及从事计算机系统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
第四条 省公安厅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的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安全工作:
(二)通报计算机病毒疫情,并提供技术服务:
(三)办理计算机安全管理的审查登记和备案:
(四)负责本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国际联网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查处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
第五条 经营或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应视具体情况设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或计算机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