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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支持和鼓励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十二条 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将不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零点五的富余人员推向社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负责其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进行转业培训,并提供再就业机会。
  少数企业按前款规定安置仍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还可适当放宽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相应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六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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