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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8] 25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08] 3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为确保住房补贴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四届省政府第107次和130次常务会议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组织实施
  (一)由省直机关各单位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住房补贴的具体业务工作,指导并审查职工及配偶如实填报《海南省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由各单位将《补贴办法》、《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公示)一览表》等在本单位范围内张榜公示。单位出具的审查和公示结果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对单位性质、机构编制以及职工工作年限、职务或职称、在职或离退休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由省建设厅根据单位审查(公示)结果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的审核意见,负责对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己享受政策性优惠面积、按月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实际住房补贴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认定,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供所辖房产范围内的职工住房情况。
  (五)由省财政厅负责对发放职工的住房补贴金额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将一次性住房补贴直接拨入住房补贴单位帐户,由该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拨入职工工资,随工资一起发放。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要求
  (一)住房补贴对象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职工,或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的职工申领住房补贴,以本人申请、配偶单位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公示审查为主,省建设厅等核查为辅,按《补贴办法》规定计算应补贴金额;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申领住房补贴,须依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详细表》、《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审核表》和《房屋所有权证》核实其未达标面积后,按《补贴办法》规定计算应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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