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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5日)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府办[2008]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八日

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工艺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

  第三条 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允许存在的小作坊产品目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质监部门备案。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监管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小作坊监管负总责。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要掌握本辖区内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作坊监管工作。

  第五条 质监、工商、卫生等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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