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经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2007年11月22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湿地保护区)是以保护珍稀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黄河滩涂湿地生态系统为主的综合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664公顷。四至界限东至东河槽东岸堤坝;南临黄河北岸;西至二道沙河;北沿南绕城公路--南海湖西岸堤坝--南海湖北岸堤坝--南海湖东岸堤坝--东河槽东岸堤坝。其中核心区面积781公顷;缓冲区面积255公顷;实验区面积628公顷。
第三条 在湿地保护区域内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湿地保护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南
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湿地保护与管理的职责,组织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监督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