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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8〕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家保密局、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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