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深化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
在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各地已按照“撤乡不撤卫生院”的原则,保留了卫生院的机构。按照苏木乡镇行政区划,根据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域半径、技术能力,合理调整确定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的布局,做到数量适宜、布局合理。各地要进一步按照《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苏木乡镇卫生院实行‘县办县管’的管理体制”的要求,行使对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方面的管理职能。要明确卫生院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核定编制。调整保留后的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的名单报卫生厅备案。
4.推进苏木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
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厅等四厅委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强化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与管理。卫生院在确定合理编制的基础上,实行全员聘任制,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公开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优秀卫生人才担任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5.加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
贯彻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加强全区嘎查村卫生室房屋和设备建设,健全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能力,要认真实施李兆基基金乡村医生培训项目。要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有效发挥卫生院对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与监管职能。做到工作任务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工作规范统一,执业范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一体化管理率达到80%以上,合格嘎查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90%以上。要认真贯彻落实《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依法对乡村医生实施注册准入和从业管理。建立健全注册乡村医生备案制度。
6.加强农村牧区卫生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卫生厅等5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采取并落实有效措施,进一步稳定、培养、提高农村牧区卫生人才队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吸引、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卫生院工作,发挥好支农大学生下基层服务的作用。切实改善现有卫生人才的待遇。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明确任务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做好组织派遣和考核工作,真正发挥城市医师在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各地要按照卫生厅等7厅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继续实施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积极探索城市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医学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业务组织和技能培训。要继续实施好“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选择好师资,按照培训大纲授课和组织实习,使培训能够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