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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卫发〔2008〕14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指: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以下统称药械)购销活动中,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向本自治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贿行为记录。

  第三条 自治区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网站上公布,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信息内容包括:行贿人基本情况和行贿基本事实等。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网站上公布期限为两年,但两年内被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第四条 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械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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