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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卫妇字〔2008〕99号)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研究所:

  现将2008年全区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2008年全区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

  一、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增强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1.认真落实2007年全区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力度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各级政府要继续重视对社区卫生事业的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的监督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快速发展。

  2.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调整城市卫生资源,以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为重点。今年内各地要完成盟市所在地7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任务,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要完成盟市所在地8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任务。同时,要认真清理整顿社区卫生服务站,坚决取消不能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个体诊所所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牌子,树立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良好形象。

  3.落实社区卫生经费投入。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安排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各盟市要落实配套补助经费,补助经费要达到城镇居民人均至少10元的标准。各地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经费和设备经费,创造开展社区卫生的基本工作条件。

  4.抓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示范建设。要依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建设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形成功能布局合理,设备设置基本齐全,规章制度基本完善的示范点。在年底,每个盟市所在地都要有合格的2~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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