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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3.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4.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

  (三)为加强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必需;

  (四)属于卫生部门法定职责或者授权范围;

  (五)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5.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义务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6.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7.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相关处室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提供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和依据,在处(科)室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监处(科)审查。

  8.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监处(科)具体负责对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与现行政策措施相抵触;

  (三)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9.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由卫生厅(局)法监处(科)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商相关处室处理。审查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备案报告。

  10.规范性文件在法监处(科)审查后,需经卫生厅(局)厅(局)务会讨论通过,由卫生厅(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由办公室使用统一的文号发布。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使用主办机关的文号。

  11.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12.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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