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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以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充分创造有利条件,保证备案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内蒙古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领导小组

  2.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3.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1
内蒙古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加强自治区卫生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现成立内蒙古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领导小组:

  组 长:杨成旺

  副组长:白宝玉、乌兰、贺丰奇、许宏智

  常务副组长:许宏智

  成 员:胡润召、王占国、任钢、解春梅、周晓实、于连云、李宁、乌盛渊、张子山、杨志华、巴特尔、侯鸣

  内蒙古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法监处和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具体工作的落实,由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处室负责。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1.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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