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发〔2008〕17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以135号令发布了《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制定原则和程序及备案的程序和内容。为规范卫生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2006年卫生厅根据自治区政府135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卫生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是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但从近年来的工作情况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还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备案不及时;没有按规定的材料备案;没有使用统一的文号;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及违法行政将产生积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推进全区卫生部门依法行政进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成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同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过错追究制,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要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和要求,确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备案审查方式和程序,强化备案审查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备案格式,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制度、公布制度、核查制度、通报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备案管理流程,提高备案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