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合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卫发〔2008〕30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合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和完善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养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各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要限期予以整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合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植入性医疗器械目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
合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将医疗器械全部或者部分置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 医疗机构要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合理、正确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把合理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作为本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期开展门诊和住院病人合理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评价工作,促使本单位临床合理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