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减灾防灾要素,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民政、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协调统一,搞好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和房屋设计。新建住房规划要因地制宜,规划设计要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或易地选择地方重建;选址要避开灾害隐患点,提高重建民居的灾害防御能力,有条件的地区,恢复重建工作要与减灾安居工程相结合,整体提高民房的抗灾减灾能力;房屋设计要合理,既充分考虑防灾减灾的要求,又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但原则上不再建泥土房。五保户倒房重建问题,应尽量动员五保户到五保村或乡镇敬老院居住,不具备到五保村和敬老院居住条件的,则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帮建一间30m2以上并且附有厨房和卫生间的牢固住房。
五、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
(一)五保户、特困户市级每户补助2000元,县级每户补助3000元;
(二)其他困难户市级每户补助1000元,县级每户补助2000元。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帮扶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管理体制的要求,在自治区、市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切实加大恢复重建资金的投入力度,安排资金予以补助,使因灾全倒房户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缺口。
七、倒房户的责任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因灾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待和依赖思想,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并尽快动工兴建,按自治区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建好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没有特殊原因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建房补助。
八、扶持的优惠政策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的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有关税费,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轻灾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