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要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推动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建立自谋职业安置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及时足额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高度重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就业招聘会和技能培训班,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技能,所需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要严格执行有关安置政策规定
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
2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允许易地安置。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内跨地级市安置的,必须报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对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即桂政发[2007]51号文规定的相关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接收企业,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四)要认真做好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劳动力转移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劳动致富。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训、开发和使用工作,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三、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