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政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
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已经结束。为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 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宣传自治区和我市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认清当前我市安置就业形势,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来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 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它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民政安置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下达安置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和自治区驻来机构、企事业单位,市内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政策,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至5万元的标准支付,作为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