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汛期地灾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使灾区干部群众知道灾情和做好避灾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未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县(市、区),应及时建立,在汛期中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以减少灾害发生。
(五)坚持地质灾害明白卡发放制度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77号)的要求,将印有地质灾害预防内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灾明白卡”发给有关单位、责任人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让他们知道灾情和灾害可能带来的危害及灾害发生时撤离路线、紧急避险方法等。
(六)严格执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项目和矿山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我市地质环条件比较脆弱,极易发生地质灾害,各县(市、区)应严格执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和矿山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和村庄规划、进行重要项目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申请采矿权不进行矿山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已设置有采矿权的矿山,采矿权人不进行矿山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认真做好公路、铁路沿线旅游区及学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及学校区域的巡查和调查,对影响交通安全和威胁旅游人员及师生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
(八)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矿山及重点工程安全
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力度,依法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在汛期洪水可能可能危及到的矿山必须停止开采,撤离全部人员。对矿渣堆、尾矿库要进行地灾隐患检查,避免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
(九)加大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区(点)进行排查,对可能危及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一定要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对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地质灾害区(点),要划定警戒区域,设立警示牌,对危险区内的居民和人员要及时组织搬迁、撤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辖区内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督促其正常运转,检查各项防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点要加强监控,尽最大限度地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
(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