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威胁人口和财产数量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区、点,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量力而行、分轻重缓急,积极、主动地进行工程治理。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中,应根据成灾环境、至灾因素与危害对象的不同,结合政府与社会的防抗灾能力,因地制宜确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在灾害防治的投入和工作任务的部署上,必须充分考虑各个子系统或各个工作环节的相互支撑与制约关系,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扎扎实实、下大力气做好基础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各县(市、区)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气象、民政、公安、财政、计划、地震、安监、环保、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紧密配合,把责任落实到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引起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切实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本预案的要求执行。
(二)制定防灾预案,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方案,没有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应及时编制,使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充实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应急分队,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在发生小型以下(含小型)地质灾害时,当地国土、安监、民政等部门有关领导及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应亲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和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发生中型以上(含中型)地质灾害时,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成员应亲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和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可请市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成员参加现场指挥及抢险救灾。
(三)进一步键全地质灾害防灾制度,及时上报和处置灾情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及巡查制度,发现险情要及时上报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