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县、乡(镇)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防灾救灾队伍,备足必要的防救物资;制定具体的防救方案,特别是临灾前的人员转移方案,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处置及时、转移有序。
(五)组织开展抢险救灾
灾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下称《应急预案》),按既定预案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查明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加强监测,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抢险救灾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抢救受灾人员。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时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当地驻军给予支援,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抢险救灾工作要切实做到防范有效、转移迅速、救治及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落实灾情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做到信息畅通,为防灾救灾的指挥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
1、报告的时间要求
(1)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县(市、区)政府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上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厅。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情况,直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政府应在6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厅。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3)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地质灾害报告的内容要求
(1)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发展趋势;抢险救灾工作;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各级政府应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