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时段实时雨情、水情等有关防汛信息,做好水库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水库周移民点的地质灾害防治。
交通、公路、铁路等部门要做好公路、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经贸、国资管理部门要做好所管理的矿山、企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安监部门要做好尾矿库(坝)的汛期安全监管,防止尾矿库(坝)溃塌引发次生地质灾害。
教育、旅游部门要做好校舍周边和景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煤矿企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勘查单位要在发生灾情时及时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灾情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
新闻媒体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及时刊播同级政府的防灾工作部署和灾害性气象消息及灾情预报等。
(二)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全市汛期为4月至9月。汛前,各有关部门要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险情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抓紧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及时书面上报同级政府。
汛前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情况,包括:县(市、区)、乡(镇)、村等各级防灾责任组织机构、危险点监测责任人是否明确,群测点布置、观测方法、记录、汇总整理是否合理、完善,防灾预报制度是否健全,信息网络是否通畅,危险区群众的应急转移方案及措施是否得力等。
(三)加强灾情预报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以《防治方案》为基础,结合地质灾害监测或调查结果,会同气象、水利部门及时作出灾情预报,由同级政府以文件和电台、电视台播报的形式发布。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损失有功人员或单位,将依据《福建省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四)灾前监测与安全转移
1、已作出中期预报的地质灾害点应进行监测,遇有台风或暴雨袭击时,应加强监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监测工作的指导。县级政府统一组织、部署地质灾害点避险准备和实施工作,因地制宜地做好群众及财产的转移工作。
2、已发出短期预报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应进行监测,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达3-4级时,除应加大对危险点监测密度外,还应对房前屋后、公(铁)路沿线高陡边坡、水利设施、矿区、旅游景点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加强监测、巡查。当地政府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做好地质灾害点受威胁人员、财产等的避险转移的准备,视情况做好群众及财产的转移。
3、已发出临灾预报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应加强监测,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达5级时,应实行24小时监测,还应对房前屋后、公(铁)路高陡边坡、矿区、水利设施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加强监测、巡查。当地政府应迅速做好受威胁人员撤离、财产转移和重要设施的保护工作;紧急情况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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