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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扩大多由强降雨诱发。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汛期,即4月至9月。各级政府要于汛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确保安全渡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以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调整充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完善地质灾害防灾网络;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即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重要地灾点挂牌督办等制度;及时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至防灾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威胁的群众手中,把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印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履行地灾防治的责任,加强对下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各乡镇政府要具体开展地灾防治各项工作,逐点制订防灾抢险工作预案,逐点落实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责任人和挂钩领导。各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动群众,发挥国土资源协管员的作用,积极开展隐患点和削坡建房的巡查、监测、预警、转移等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气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公路、铁路、教育、经贸、旅游、安监、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落实部门责任。对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协助同级政府建立以县为单元的县、乡、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与防汛、气象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的技术指导。
  气象部门应及时通报各地水文、气象监测资料和降雨时空分布等信息,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建设、规划部门要严格农村山地建房的管理,指导住宅、校舍建设规划,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建房和从事不合理的工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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