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11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精神,结合我省国际(涉外)税收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2007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07年度是执行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做好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核实并掌握纳税人的盈亏状况、优惠状态、适用税率等基本情况,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管理,贯彻落实好新
企业所得税法,意义重大十分重要。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扎实有效地做好汇缴工作。2007年度我省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仍由各市局国际税收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需注意的问题
1、做好新老税制的衔接。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与原涉外
企业所得税法相比,降低了税率,调整了税收优惠,改革了税前扣除政策,因此,在汇缴工作中,一是要核实好税基,防止企业将成本费用扣除前移,将收入后移。二是要进一步核实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源底数,防止企业钻国家政策变化的空子,享受了不该享受或超期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汇算清缴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服务工作,通过积极有效的税法宣传培训、汇算过程中对纳税人的辅导等,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汇缴申报质量。要采取纳税评估、稽核审查等多种有效手段方法,加大汇算清缴工作力度,确保汇算清缴质量。
2、加强涉外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管理。涉外企业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各地税务机关应继续严格执行好此项规定,对未及时报送该证明的,取消分支机构当年度汇总纳税资格,进行就地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