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变动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移送政府信息的时间和形式。从2008年3月1日起,市、区政府机关要将档案馆列入移送部门发放范围。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同时,应向同级档案馆移送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电子文本一份,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等,还应送交纸质文本两份。市、区政府机关编制的电子文本可以采用在线形式直接通过政务网向市、区档案馆移送。
(四)移送政府信息的机制和手续。市、区政府机关应将移送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档案馆移送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具《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政府各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具体部门,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设立市、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加大宣传力度。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地报道国家综合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开馆时间,引导市民通过市民信箱等信息窗口获取政府信息,宣传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实例和效果,为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区政府各机关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此工作纳入市、区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监督检查和评议的内容;市、区监察部门应通过监督检查和评议,对市、区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以及市、区综合档案馆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