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将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档案局关于将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市档案局关于将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
《条例》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将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阳光、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腐败体系,从制度、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
《条例》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行政法规,它赋予了各级国家档案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职能。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市、区国家档案馆是政务信息资源的重要管理部门,将其作为各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集中、规范、权威、系统、有效的政务信息,对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构建“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具有重要意义。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以此为契机,按照
《条例》的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通过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推动和促进市、区国家档案馆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