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设置红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6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
3.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
7.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
8.各区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二)禁止在设置橙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
2.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等部位;
3.风景名胜地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
4.各区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设置黄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1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l.党和国家机关、政协机关驻地;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3.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5.各区确定的其他需要守护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四)禁止在山林等重点防火区150米范围内和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督促产权或者使用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组织守护。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八、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价格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务院制发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本通告的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查实的,将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本通告公布后3日内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