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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武政〔200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本市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制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
  青山区和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自行公布。
  二、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08年2月6日(除夕)上午8时至2月7日(正月初一)晚12时;2月8日(正月初二)至2月21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时至晚12时。其他时间从2月8日(正月初二)至2月21日(正月十五)的每日零时至上午8时禁止燃放。
  三、春节期间零售的烟花爆竹,由市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按照《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统一配送至各零售经营网点。配送时间为2008年1月27日至2月21日。
  各零售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武汉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方可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无证(照)销售烟花爆竹。零售时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月21日。
  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四、在本市销售、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的通告》中规定的规格和品种。
  五、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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