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协助做好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知识等培训教育。
7、协助做好维护本村(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其他工作。
五、选聘办法
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的选聘采用“村推、县批、镇聘”的办法,选聘程序如下:
1、推荐人选。由村(居)委会根据选聘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人选,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食品药品专业知识的人员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用的药品质量协管信息员以及村(居)务专职工作者优先推荐。
2、人选确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推荐人选组织考核,每个村(社区)初选1 名(可配备2 名的村、社区初选2名)拟聘人选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所在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拟聘人选审核确定。
3、公示及聘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审核确定后的拟聘人选在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后决定聘用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2年。
经公示存在异议不宜聘用的,由村(居)委会重新推荐人选。
六、津贴及经费来源
1、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的津贴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放。
2、以上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按市级财政30%、县(市、区)财政70%共同承担;泉港区、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按市级财政70%、县(区)财政30%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工作量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协管员津贴标准。
3、市财政每年另安排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培训、宣传、奖励等经费30万元,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和使用。各县(市)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给本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用。
七、建立协管员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