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口集中、经济发达、排污量大、污染比较严重的村镇,污水宜实行集中处理,有条件的乡镇可考虑规划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应努力扩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受益面,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范围内的乡镇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范围。新建垃圾处理项目原则上必须采用先进的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工艺,鼓励采用成熟、可靠的机械炉排炉等先进技术,要按照产业化的方式,统筹布局,结合“家园清洁行动”开展农村垃圾污染治理工作,至2010年全市基本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
三、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垃圾填埋场场址选择要科学论证,全面综合考虑运输距离、风向和今后城市的发展布局等因素,一经确定就不轻易更改,尽量避免出现选址反复、难以确定的情况。污水、垃圾处理厂环评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物排放环境的功能区划分和环境容量等客观因素,污染物处理深度和排放标准必须按照环境功能区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垃圾焚烧发电厂环评按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审批,各地在报审的同时,要做好基础准备工作。一俟项目获以批复,项目应尽快动工建设。
四、多方筹措资金
一是各级垃圾、污水处理费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要用好省政府确定的垃圾、污水收费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垃圾收集系统建设。二是各地要抓住当前国家鼓励扶持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良好机遇,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的支持,以加快项目建设。三是要用好产业化政策,拓宽资金渠道。各级政府应协调金融机构用好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有关政策。四是积极争取国家各类银行支持,缓解建设资金困难。五是通过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上游县(市)提供生态保护经济补偿。要管好用好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帮助上游地区解决减排项目资金困难,确保“十一五”减排任务完成。
五、加强产业化招标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各项规定。要规范招投标的程序和办法,强化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加强中标后的管理,对中标后的合同签定、设施建设、设备选型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对遏制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招投标“中而不签”、“签而不建”和“低标准建”等现象提供有效的法规依据。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认真研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促进污水垃圾处理投资市场规范化、秩序化。